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

有人公投通知單被扣留了

引用自:玉山之友網聚廳(網友ocean熱情提供)

如果你已經在當地設籍超過六個月,但只有拿到立委&政黨的投票通知單,而沒有拿到討黨產&反貪腐的投票通知單,那基本上有可能已經被里長或鄰長給「扣留」或「保留」了,根據這種情況,建議各位先打電話去詢問一下里長或鄰長,問他們是否「忘記」了,請他們補發,如果遭受一堆不必要的阻擾、謾罵、反對給你公投通知單的話,您可以這樣做:


一、號召朋友去跟鄰里長要通知單,
二、暗示或明示他們的行為可能已經觸法了,
三、若再不給,就去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。(皆為公訴之罪,請踴躍告發) 依據的法條「可以」有:(小弟非學法之人,缺漏請多見諒)
一、刑法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刑法 第 138 條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、 圖畫、物品,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三、刑法 第 142 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四、刑法 第 147 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五、刑法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,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。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得減輕其刑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,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;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六、刑法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

備註:第一項到第四項應該大家都看得懂吧,第五項跟第六項就比較屬於「臆測」的範圍,大家都知道公投是由「某一個」政黨所強烈反對而發動拒領公投票,而身為鄰里長,背負著中華民國律法的公務員,為什麼要配合「某一個」政黨演出呢?所以合理懷疑,可能有不正當利益上的牽扯,說簡單一點就是綁樁,所以第五項就是說鄰里長已經獲得「某一個」政黨的不法利益(黨產啦),而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。如果,鄰里長想要把這些公投的投票通知單拿回去「某一個」政黨「折現」的話,簡單來說,就是--拿公投投票通知單到「某一個」政黨換現金--,而不服從法令規定,就是違背法令(發放投票通知單)的行為的話,就可以用第六項圖利行為來辦。請大家踴躍去檢舉告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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